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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抗日根据地的全面巩固和建设 (五)

时间:2019-09-06 15:46:09文章来源:

  五、实行合理负担和统一累进税

  全国抗日战争一开始,共产党就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民生的经济政策,在经济上减轻群众的负担和封建剥削,最大限度地动员人力、物力支援抗日战争。在诸多政策中,最突出的是实行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

  在农村,历来按地亩摊派田赋。到抗战初期,有地无赋、有赋无地、地好赋少、地坏赋多的现象已十分普遍。这样,实际上是地主、富户将负担转嫁到了广大贫苦农民身上,既不能保障抗战的供给,又不符合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要求,因此必须实行合理负担。


​  各地动委会成立后,废除了原来的按地亩摊派的制度,实行县合理负担。总原则是根据部队现实需要,按合理负担逐级向下摊派。后来,县合理负担改为村合理负担,即各村一切负担都按村户“分数”负担,没有“分”的不负担。村户“分数”的确定,是根据各户财产、收入的总和折成“分”。资产人均不足50元的不计分;50元以上的,每50元作1厘,500元作1分。这种办法在晋察冀三专区平山、灵寿、行唐、井陉(北)、获鹿(北)等地普遍实行。村合理负担符合“有钱出钱,钱多多出”的原则。平山县按“分”负担后,负担面由原来的20%扩大到了50%,不仅政府增加了收入,大多数贫雇农也减轻了负担或免于负担。1939年初,冀中各县实行土地累进税法。即每人以1.5亩为土地免税点(抗日军人3亩),超过的亩数累进征收。累进分六级,每5亩为一级,六级以上按六级计算,税率按2分累进,最高累进率为12分。出租土地由地主负担,典当地由承典人负担,负担面为30%到50%。为使人民负担更趋合理,1940年1月,冀中行署又规定土地分等与动产合理负担两种办法。土地分等即按产量将土地分上、中、下三等,以中等地为标准,上等地1亩折合中等地1.5亩,下等地1.5亩折合中等地1亩。这种办法使绝大部分贫雇农减轻了负担,有的还不拿负担,他们的生活得到了保证和改善,抗日积极性更高了,而且有更多的时间从事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个人有了积极性,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有所增加。

​  在晋冀豫区,1938年首先废除了苛捐税,在完粮纳税方面规定,地主富农多纳,中农和贫苦农民少纳或不纳。1939年,区党委号召开展“囤积救国公粮”运动,要求在囤粮中真正实行合理负担。1940年9月,冀太联办根据晋冀豫区两年实行合理负担的经验,参照晋察冀边区县村合理负担办法,颁布实施了《合理负担条例》,使赋税制度有了初步的章法,负担面也扩大了,负担额一般也不超过其总收入的30%。

​  石门周边地区因分属不同的抗日根据地,合理负担办法都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因此带有浓厚的区域性。其免征点、累进率等都不尽相同,而且各年度的规定及游击区和敌占区也不一样。但它都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满足了当地财政的需求,对于巩固根据地内的统一战线,加强根据地的经济建设,改善人民生活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  合理负担也有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主要是负担面过窄,不利于广泛动员人民的财力物力支援持久抗战。因此,到1940年秋,晋察冀边区将合理负担改为统一累进税(简称统累税)。晋冀鲁豫边区也在1941年7月实行了统累税。统累税将过去的田赋、公粮、营业税、烟酒税、牌照税、印花税等6种财产税和收入税统一为一种税,以粮、钱、秣三种形式统一交纳,由边区政府按年度所需统一征收。通过开征统累税,使边区的纳税人口从过去的40%至50%,提高到70%至90%。

​  按照1941年3月20日晋察冀边区政府修正公布的统一累进税暂行办法,以“富力”作为农业、工业、商业等财产和收入的统一计算单位,由“富力”折成“分数”(富力分)纳税,扣除免税部分,按人均富力分数分级累进征收。土地以“标准亩”计算,自营1标准亩为1富力;出租土地每1.5标准亩为1富力,佃耕土地每2标准亩为1富力。土地外的各种资产,200元边币为1富力;收入以40元为1富力。免征点为人均1.5富力分,凡资产、收入超过者,超过部分按累进税征收。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之间不得超过1.6倍,最高税率不超过收入的30%。据此,北岳第五专区、冀中第七、第八专区将其作为当地政府的一项中心任务贯彻执行。首先进行深入的政治动员,各专、县、区、村抽调党政民干部组织了统累税推进委员会。在政治动员的基础上,组织干部深入群众开展调查工作。为保证调查的真实性、一致性,专署、县要求参加调查的干部必须学会和精通统计工作的技术知识。按此要求,北岳第五专署在平山县柏坡、北庄、梁家沟,冀中第七专署在宁晋县浩固、司马进行试点工作。同时,大力培训干部,北岳五专区培训了县区干部1408人,村级干部1.2万多人。从3月下旬到5月份,各专区调查工作全面展开,北岳第五专署还将平山县夹峪村作为社会调查的重点,总结经验,指导全专区的工作。社会调查要求准确、公平、民主,即对土地、工商业或其他财产收入都尽量调查清楚,把户与户、村与村、区与区、县与县之间的土地折算标亩,财产收入折算富力,以及各种计算要求基本一致。统累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土地,所以土地是调查的重点。为防止村本位主义和假报现象,冀中地区开展反假报和创造模范户活动。冀中行署还规定实行联村调查和侧面调查,防止以多报少、降低产量、隐瞒土地等不良现象发生。

​  从1941年6月以后,冀中第七、第八专区开征统累税。北岳第五专区原定8月上旬开征,因日军大规模“扫荡”推至9月初开征。在征税过程中,各地基层党支部和共产党员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配合,发挥了支部的领导作用和党员的带头作用。凡是党的基础好的地区,征收工作就顺利,纳率税就高。平山纳税共产党员占到了本县党员总数的82.35%。到1941年底,冀中第七、第八专区完成了征收任务的80%以上。北岳第五专区粮秣征收完成84.9%,税款解库89.6%,在北岳区完成最好。

​  根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晋察冀边区政府对统累税则进行了统一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扩大了免减税范围;降低了标准亩,改变了标准亩的作用;财产税与财产合拍、收入税与收入合拍;缩短等距,缩小累进率等。1942年5月2日,边区政府公布了修改后的税则。从8月起,北岳第五专区按新税则征收了1942年的统累税。冀中由于日军大规模“扫荡”,第七、第八专区约3/4村庄变为敌占区,分区主力部队先后外转,晋深极、束冀、赵县等地又发生水旱灾荒,人民负担骤然加重。根据这种情况,冀中第七、第八专署及所属各县认真落实精兵简政政策,严格掌握编制人数,尽量做到节流,而且依靠政治动员与公平合理的制度,使人民心悦诚服地为抗日政府纳税。此外,冀中行署还规定,统累税每分不超过10斤,比1941年每分减收一半,并决定由原来行署统一管理改为以专区为单位解决军政开支,县及县以下部队经费改由县政府供给。为了照顾人民的实际困难,将征收分两次或四次进行。由于采取了正确的政策和工作方法,人民群众也都十分体谅抗日民主政府的实际困难,愿为政府分忧,踊跃纳税,最终完成了征收任务。1942年修订的统累税办法,比过去的办法切合实际,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据此,1943年2月4日,边区政府再次修正统累税则。主要是减轻低地租的财产税,工商业收的实物(谷)以市价计富力等。1943年,按照再次修订后的税则征税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这一年,北岳第五专区普遍开展了“戎冠秀运动”,把拥军、生产等项工作和征税联系起来。如行唐、平山、平定(北)交纳的公粮质量大大提高。全专区征收粮款平均完成分配任务的98.7%,建屏县完成了102.5%。1943年以后,晋察冀边区的统累税则基本上固定下来,各专、县以此税则征税,成为抗日民主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  1941年7月,晋冀鲁豫边区临参议会在议定边区施政纲领中提出在财政方面推行统累税。9月,拟定了本区的统累税则试行草案,通过后到试点试行,确定了负担人口的比例和累进税率。1943年5月正式颁布统累税则。税则规定,以现款和粮食征收统累税,以“畜力”为各种收入的计算单位,“分”为计算征收单位。免税点为1至1.5畜力,“分”以人为单位计算。为方便起见,随后又颁布了施行细则、税率计算表、纳税分数对照表等。为了正确贯彻统累税则,太行第一专区召开各县县长会议,研究实行统累税等问题。专署和各县抗日民主政府举办推行统累税训练班,使参加训练的干部通晓税则,对推动统累税工作的开展起了重要作用。

​  改行统累税保证了抗战的需要和部队的供应,更加合理地调节了各阶层人民的负担和收入,受到了广大人民特别是农民的拥护和欢迎,调动了人民参加抗战的积极性。同时促进了农业生产,保证了工商业的发展,进一步削弱了农村封建势力,团结了各阶层人民,扩大和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