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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抗日根据地的全面巩固和建设 (六)

时间:2019-09-06 15:43:54文章来源:

  六、实行减租减息

  1937年8月,中共中央洛川会议明确规定,将减租减息作为抗战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主要内容是在保证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减租减息,削弱封建剥削,减轻农民负担,激发农民的抗日和生产积极性;同时教育农民交租交息,以便团结地主共同抗日。

  全国抗日战争爆发前,在石门周边广大农村,土地的占有情况极不合理。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富农手里,农民无地、少地,为求生存,只好遭受地租和高利贷的剥削。1938年2月,晋察冀边区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规定地主土地的收入,不论租种或伴种,一律照原租额减少25%;钱主的利息,不论新债旧欠,年利率不超过1分,高利贷一律禁止。还规定地主未得租户、佃户或伴户同意,不准将地转租、转佃、转伴种他人。


​  冀西三专区的平山、灵寿等县大都从1938年春开始贯彻减租减息政策,1939年秋到1940年秋分期分批在各区、村推行二五减租、保障佃权以及清理土地债务等工作。七七事变前被高利贷巧取豪夺的土地被农民抽了回来。按1940年统计,仅行唐县就抽回土地28428亩。1939年5月,冀中政治主任公署再次颁布边区减租减息条例,进行具体解释,规定具体办法。1940年10月,冀中第二专区无极、深泽、新乐,冀中第一专区束鹿、藁城等县普遍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并实行二五减租,利息由三分减到了一分。另外,还对雇工实行增资。

​  共产党的减租减息政策,在调整地主、债主同贫苦农民之间的收益分配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斗争。中共基层组织不断正确处理这些实际矛盾,使减租减息运动健康发展。由于减租减息限制了地主、债主对农民的剥削,因而遭到一些顽固地主、债主的抵制甚至破坏。他们通过明减暗不减、明减暗增等办法把负担转嫁给农民,或表面拥护减租减息,暗地勾结敌人屠杀农民和区村政权干部,使减租减息难以实现。1940年2月,晋察冀边区政府对《减租减息单行条例》进行修订,规定地租不得超过正产物收获总额的375‰,债权人利息收入年利率不得超过10%。晋察冀边区《双十纲领》提出,地主、债主须减租减息,佃户、债户依约须交租交息。但有的地主对《双十纲领》断章取义,公开向抗日民主政府进行“合法”斗争。1941年秋,当北岳第五专区实行减租减息和统累税时,日军开始了大规模“扫荡”。许多地主趁机加租、夺佃。有的地主曲解抗日政府法令,控告农民。平山县地主控告农民的案件在全县土地案件中竟高达80%。1943年夏,有些地主纷纷以原价回赎土地,借口《双十纲领》规定的租佃要“双方自愿”而非非法夺佃。

​  在冀中五一大“扫荡”时,冀中第七、第八专区发生了和北岳第五专区大致相同的情形。五一大“扫荡”后,由于对敌负担加重,基本上恢复了高额地租。地主为嫁祸于农民,大量推地推差,形成死租改活租,租地带差,认差种地,致使许多农民为负担所累。在晋冀鲁豫边区,虽然1940年12月冀太联办也颁布了减租减息暂行条例,但由于没有解决农民的永佃权问题,而且地主也采取种种办法收回农民佃种的土地,最后导致明减暗不减。债主为抵制减息或由于法定利息过低,不愿出借,而导致停贷停息。

​  根据中共中央有关土地政策的决定和指示,1942年3月20日,晋察冀边区颁布再次修订后的《减租减息条例》和《实施细则》,对边区的土地政策作了必要的调整。规定地主、债主必须减租减息,农民必须交租交息;死契地一律不能回赎;耕地副产物不能超过正产物的1/10,超过部分按正产物论;钱租地可以双方自愿改为半实物或实物地租。1943年,北岳第五专区平山等县发生了地主向农民反攻的现象。柏岭六家地主一年收回土地近百亩,洪子店地主收回土地占租佃地总数的14%以上,井陉(北)刘家会(今属平山县)3户地主收回土地80亩,许多佃户无地可种,无法生活。为此,7月3日,北岳区党委发出《关于保护农民既得利益给四分区的指示信》,要求“认真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地主违法收回的土地应即退回,政府判决不合法者重新翻案,高租地超经济剥削及未减租地,均须依法经过适当斗争方式,以达到保护农民利益,打退地主反攻的目的”。[1]随后,各专、县用政策统一各级党政民的认识,同地主展开说理斗争。北岳区农会主任杨耕田在平山县领导农救会会员召开大会,依据边区的政策法令,同违法地主进行斗争,并配合小型佃户会、地主座谈会、农会小组会,把对农民对地主的教育和解决具体问题结合起来,切实解决收地、退租、订契约等问题。对于典地回赎问题,提出出典户收地必须照顾承典户生活。已到期的典地,出典户收回自耕,必须是对承佃户生活影响不大,承佃户因货币比值变动所受损失太大者,在退回典价中应适当增补钱粮,补偿承佃户所受的损失,这一办法得到边区政府的肯定。1943年秋,冀中第七、第八专区部分游击根据地开始实行减租减息。

​  为坚持长期对敌斗争,开展大生产运动,巩固团结局面,渡过难关,1943年10月28日,晋察冀边区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减租政策的指示》,要求在当年至第二年春,进一步组织动员农民,彻底实行减租减息,重点是限制高额地租和废除超经济剥削。根据这一指示,1944年春天,北岳第五专区和冀中第七、第八专区继续开展减租减息运动。北岳第五专区巩固区和绝大部分游击根据地实行了减租减息,并逐村逐户检查落实。冀中第七、第八专区的重点是游击根据地,基本得到彻底实行。这次减租运动认真贯彻了党和抗日民主政府的有关政策,保障和恢复了农民的应得利益,也照顾了地主、债主的利益。北岳第五专区平山、平定(北)、井陉(北)3县共恢复优先权土地752.7亩,恢复使用权土地1578.7亩;平山、平定(北)、灵寿、井陉(北)4县共退租3200.02石。冀中第八专区新乐县处理租佃地案件2296件,涉及租佃土地7008.83亩;典当地案件4498件,涉及典当土地1576.88亩,恢复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废除了高额地租。灵寿县南寺村地租减低后,佃户追回了土地所有权,生产情绪高涨,被水冲毁二三十年的地又重新整修了起来。

​  减租以后,农民所受剥削大为减轻。据平山县盘松、东苍蝇沟等9个村调查,在742户农户中,有309户佃农,共租水、旱地1111亩。旧约上的租额是441.53石,换约后减为153.33石,减少了65.27%。由于租额减轻,生活普遍得到改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另外,一些拥护抗日的开明地主参加了抗日民主政权工作,保障了他们的地权、人权、财权,有效地团结了抗战的中间力量,巩固了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  1942年6月以后,太行第一专区一面开展对敌斗争,一面开展了以减租、保佃、清债、退押为中心的减租减息运动。其基本做法是按照边区政府颁布的法令,以保障农民永佃权为中心环节,突破明减暗不减的障碍,重订租佃契约,清退前一段超交的租额,抓住清理旧债这个题目,在清算超额剥削中,把农民被抵押的土地、房屋和其他物品以及借债文约收回来。1942年8月,赞皇县委、县抗日民主政府按照上级部署,开展了群众性的减租减息、清债增资、挤分、反贪污斗争,抓住一些地主、高利贷者拒不执行或破坏减租减息的事例,召开群众大会,进行说理斗争。赞皇县野胡泉村清理旧债,召开债主、债户大会,有的债主拒不参加,区政府敦促31户债主参加大会。通过说理斗争,减租12石,减息1000多元。赞皇县巩固区及游击区有1/2的村庄开展了以减轻负担为主的“挤分”斗争,挤出了部分“黑山”“黑地”。

​  1942年到1943年,减租减息是在各抗日根据地处于极端困难阶段进行的。通过减租减息,进一步削弱了封建剥削,抗日根据地基本群众不仅增强了政治优势,而且在经济上也减轻了封建剥削,提高了广大农民的抗日和生产积极性,缓和了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矛盾,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全面战胜自然灾害和坚持长期抗战打下了坚实基础。
 

[1]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山西档案馆、河北档案馆编:《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3月第1版,第184—185页。